相關法條

名稱:公司法 (民國 98 年 05 月 27 日)
第 169 條
股東名簿應編號記載左列事項:
一、各股東之姓名或名稱、住所或居所。
二、各股東之股數;發行股票者,其股票號數。
三、發給股票之年、月、日。
四、發行無記名股票者,應記載其股數、號數及發行之年、月、日。
五、發行特別股者,並應註明特別種類字樣。
採電腦作業或機器處理者,前項資料得以附表補充之。
代表公司之董事,應將股東名簿備置於本公司或其指定之股務代理機構;
違反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連續拒不備置者,並按次
連續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