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公司法 (民國 102 年 01 月 30 日)
第 18 條
公司名稱,不得與他公司名稱相同。二公司名稱中標明不同業務種類或可
資區別之文字者,視為不相同。
公司所營事業除許可業務應載明於章程外,其餘不受限制。
公司所營事業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營業項目代碼表登記。已設立登記之
公司,其所營事業為文字敘述者,應於變更所營事業時,依代碼表規定辦
理。
公司不得使用易於使人誤認其與政府機關、公益團體有關或妨害公共秩序
或善良風俗之名稱。
公司名稱及業務,於公司登記前應先申請核准,並保留一定期間;其審核
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