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起人認足第一次應發行之股份時,應即按股繳足股款並選任董事及監察 人。 前項選任方法,準用第一百九十八條之規定。 第一項之股款,得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抵繳之。
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時,應以現金為股款。但由原有股東認購或由特定人協 議認購,而不公開發行者,得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為出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