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公司法 (民國 98 年 05 月 27 日)
第 131 條
發起人認足第一次應發行之股份時,應即按股繳足股款並選任董事及監察
人。
前項選任方法,準用第一百九十八條之規定。
第一項之股款,得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抵繳之。
第 272 條
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時,應以現金為股款。但由原有股東認購或由特定人協
議認購,而不公開發行者,得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為出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