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民國 103 年 07 月 04 日)
第 18 條
融資買進或融券賣出成交者,證券商應於每日收市後核算委託人信用帳戶
融資融券餘額;超過融資融券額度部分,委託人應以現款現券交割。
委託人申報融券賣出後,因股價上漲致其融券餘額超過融券額度時,證券
商得在當日股價最高漲幅範圍內予以融券。但融券賣出國外成分證券指數
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及指數股票型期貨信
託基金受益憑證,採無升降幅度限制者,證券商得在當日最高成交價範圍
內予以融券。
融券之證券每一交易單位之市場價格,超過融券額度時,委託人信用帳戶
內如無融券餘額,得融券一交易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