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證券商管理規則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
第 13 條
證券商除由金融機構兼營者另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外,其對外負債總額不
得超過其淨值之四倍;其流動負債總額不得超過其流動資產總額。但經營
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或自行買賣有價證券業務,除本會另有規定者外,其對
外負債總額不得超過其淨值。
前項負債總額之計算,得扣除承做政府債券買賣所發生之負債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