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民國 104 年 04 月 02 日)
第 63 條
有價證券每日市價升降度,除主管機關另有核定者外,股票價格以漲至或
跌至當市開盤競價基準百分之十為限,債券價格以漲至或跌至當市開盤競
價基準百分之五為限。但升降幅度限度未滿最小升降單位者,按最小升降
單位計算,且價格以跌至最小升降單位為限。
初次上市普通股除上櫃轉上市者外,自上市買賣日起五個交易日採無升降
幅度限制,且價格以跌至一分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