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民國 105 年 03 月 08 日)
第 14 條
有價證券借貸之標的證券,係指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有價證券、得發行認
購(售)權證之標的證券、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ETF )之國內
成分證券,及已發行下列金融商品之標的證券在我國上市(櫃)者:
一、股票選擇權或股票期貨。
二、海內外可轉換公司債或可交換公司債。
三、海外存託憑證。
合於前項規定之有價證券借貸標的,不包括以外幣買賣之指數股票型基金
受益憑證。
前項有價證券借貸之標的證券由本公司公告,本公司並得視市場狀況調整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