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錯帳及更正帳號申報處理作業要點 (民國 105 年 03 月 08 日)
第 2 條
貳、錯帳及更正帳號申報作業:
    證券經紀商因執行受託買賣發生錯帳及更正帳號,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申報。
一、電腦申報:
(一)輸入時間:證券經紀商將錯帳或更正帳號資料輸入本公司電腦,至
      遲不得逾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十時。但屬證券經紀商已申報遲
      延交割在案者,應於成交日之第三營業日下午六時前輸入。
(二)事故處理:因偶發事故致電腦傳輸線路無法傳輸時,證券經紀商應
      即以電話先行向本公司申報,並於事故排除後,補行輸入。
(三)因天然災害侵襲致當地縣市政府首長宣布公教機關停止上班時,於
      受災區域內之證券經紀商電腦傳輸申報作業,比照本公司「天然災
      害侵襲處理措施」所訂應屆交割事務處理規定辦理。
二、通報機制:證券經紀商同一種證券錯帳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者,如為
    買回或轉賣處理,應於處理當日下午二時前向本公司交易部通報;如
    未為買回或轉賣處理者,應於申報當時向本公司交易部通報。採外幣
    計價之證券,或採雙幣計價之證券經換算合併新臺幣部位,金額達上
    開標準者亦同。
    前項外幣與新臺幣之換算,以成交日之前一營業日公告匯率為之。
三、證券經紀商同一成交日同一投資人電腦申報錯帳或更正帳號金額達新
    臺幣伍仟萬元或股數(受益權單位)達壹佰萬股(受益權單位)以上
    者,本公司得視情況要求於期限內提供相關書面資料;採外幣計價之
    證券,或採雙幣計價之證券合併後部位,達上開標準者亦同。
    前項外幣與新臺幣之換算,以成交日之前一營業日公告匯率為之。
四、證券經紀商內部應製作更正帳號明細表逐級呈核,並留存備查。
五、證券經紀商應於營業處所開立錯帳處理專戶處理錯帳所為買回或轉賣
    ,上開專戶之交易不得變更為投資人帳戶之交易,投資人帳戶之交易
    亦不得變更為錯帳專戶之交易。
六、證券經紀商因綜合交易帳戶買賣有價證券而發生錯帳,不得以綜合交
    易帳戶申報錯帳,應以完成申報分配後之各委託人證券買賣帳戶申報
    錯帳。但更正帳號者不在此限。
七、因拍賣或標購交易方式發生之錯帳及更正帳號,證券經紀商應填製「
    錯帳處理申報表-發生聯」或「更正投資人帳號申報表」,並應檢附
    該筆交易之委託書、委託買賣回報單及成交回報單影本,暨蓋有公司
    、負責人及經辦當事人印章之發生原因說明書送交本公司交易部核准
    後,由本公司代為輸入電腦;如屬可歸責於投資人之更正帳號另須檢
    附更正前、後帳號雙方同意之「更正帳號申請書」。另當日成交並交
    割之標購者,辦理時間至遲不得逾次一營業日下午六時。
八、證券經紀商得依投資人之申請,就受託買賣價格執行錯誤所產生之價
    差申報錯帳,但不適用買回或轉賣之相關規定。
九、證券經紀商因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發生錯誤,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十時前申報錯帳或更正帳號者,應先取消
      已申報之當沖部位後,再申報錯帳或更正帳號。
(二)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十時後,僅得就當沖互抵後差額部分申報
      錯帳。惟不得再申報更正帳號。
(三)申報遲延交割後之錯帳及更正帳號依貳、九、(二)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