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認購(售)權證發行人評等辦法 (民國 105 年 06 月 02 日)
第 7 條
證券交易所於每一季之最後營業日依第五條規定評等為 A  級及 B  級之
發行人,如該季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享有前條規定之獎勵:
一、依認購(售)權證流動量提供者報價系統異常處理要點規定,輸入發
    生報價系統異常次數累計達五點(含)以上。
二、違反證券交易所認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櫃檯中心證券商營業
    處所買賣認購(售)權證審查準則、證券交易所及櫃檯中心認購(售
    )權證流動量提供者作業要點等規定累計達二次(含)以上。
證券交易所於每一季之最後營業日依第五條規定評等為 C  級或 D  級之
發行人,如該季有前項所列情事之一者,分別於次一季調降其合格自有資
本淨額百分之十或百分之二十之發行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