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臺灣證券交易所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編製要點 (民國 105 年 07 月 15 日)
第 3 條
三、本公司編製加權指數,遇有下列狀況時,應調整基值,以維持加權指
    數之連續性:
(一)新增或刪除採樣股票生效日。 
(二)現金增資認購普通股的除權交易日。 
(三)員工酬勞增資股或新股權利證書上市日。
(四)特別股無償配發普通股除權交易日。 
(五)上市公司持有未辦理減資註銷庫藏股除權交易日。 
(六)公司依法註銷股份辦理減資經本公司公告後之除權交易日或次月第
      三個交易日,並以較先者為準。
(七)收到現金增資募集失敗之通知後,次月第三個交易日將發行股數復
      原。
(八)公司合併後增資股或新股權利證書上市日。 
(九)轉換公司債轉換的債券換股權證換發為普通股的上市日。 
(十)上市公司發行之轉換公司債直接換發為普通股或附認股權有價證券
      認購而發行之普通股,俟其除權交易日或其辦理資本額變更登記經
      本公司公告後次月第三個交易日。
(十一)股東放棄認購而採公開承銷之現金增資股票或股款繳納憑證上市
        日。
(十二)為海外存託憑證而發行的新股上市日。 
(十三)可轉換特別股轉換為普通股的上市日。 
(十四)其他非市場交易而影響總發行市值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