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證券投資信託/顧問事業員工暨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委託查詢證券開戶及交易資料作業程序 (民國 107 年 02 月 23 日)
第 2 條
二、委託人於特定期間內多次概括授權投信投顧事業向本公司查詢其證券
    開戶及交易等個人資料者,應將授權書送請公證人公證或認證;如委
    託人為受託人員工之未成年子女,而其父母無法共同代理者,應檢附
    由他方單獨代理之同意書,或足資證明父母之一方或其他人有監護權
    之文件。
    前項特定期間由委託人與受託人自行約定,不限於受託人員工在職期
    間,除縮短特定期間或終止委託情事經通知本公司外,當事人間之爭
    議及任一方對本公司之主張無效。
第 3 條
三、委託人委託投信投顧事業代理申請查詢其證券開戶及交易等個人資料
    ,投信投顧事業應指派專人(限該投信投顧事業在職員工,以下稱「
    被授權人」),並檢具下列文件至本公司申請:
(一)申請書正本(附件 1)。
(二)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之授權書正本(含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
      事項暨同意書)及影本各乙份(附件 2、附件 3);委託人為未成
      年子女而父母無法共同代理者,由他方單獨代理之同意書正本及影
      本各乙份(附件 3-1),或足資證明父母之一方或其他人有監護權
      之文件正本及影本各乙份。
(三)被授權人之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事項暨同意書正本(附件 4
      )。
    委託人曾改姓、名或姓名者,應另檢附載明變更記事之戶口名簿或姓
    名更改紀錄證明書正本,供本公司核驗。
第 4 條
四、投信投顧事業指派至本公司之被授權人應出示身分證正本以供查驗;
    被授權人送交本公司之第三條所列文件,經本公司核驗無誤後即受理
    申請,並留存下列文件建檔備查:
(一)申請書正本(附件 1)。
(二)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之授權書(含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事項
      暨同意書)影本(附件 2、附件 3);委託人為未成年子女而父母
      無法共同代理者,由他方單獨代理之同意書影本(附件 3-1),或
      足資證明父母之一方或其他人有監護權之文件影本。
(三)被授權人之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事項暨同意書正本(附件 4
      )。
(四)改姓、名或姓名之委託人依第三條第二項所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