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外國發行人第一上市後管理作業辦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08 日)
第 6-3 條
第一上市公司遇有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
投資之公司以參與私募、現金增資、合併、收購或股份轉換之方式直接投
資第一上市公司增發之股票者,應於價款繳納日、合併、收購或股份轉換
基準日五日前確實將前述直接投資情事填具直接投資申報書送交本公司;
送交後有異動者,應於價款繳納日、合併、收購或股份轉換基準日以前重
新送交。
第一上市公司應於前項價款繳納日、合併、收購或股份轉換基準日後十五
日內申報僑外投資持股情形統計表。
第一項直接投資申報經本公司檢視符合規定後,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
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依華僑及外國人與大陸地區投資
人申請投資國內有價證券或從事國內期貨交易登記作業要點辦理身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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