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證券投資信託/顧問事業員工暨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委託查詢證券開戶及交易資料作業程序 (民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第 3 條
三、委託人委託投信投顧事業代理申請查詢其證券開戶及交易等個人資料
    ,投信投顧事業應指派專人(限該投信投顧事業在職員工,以下稱「
    被授權人」),並檢具下列文件至本公司申請:
(一)申請書正本(附件 1)及相關核驗文件影本。
(二)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之授權書正本及委託人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
      告知事項暨同意書正本、影本各乙份(附件 2、附件 3);委託人
      為未成年子女而父母無法共同代理者,由另一方單獨代理之同意書
      正本、影本各乙份(附件 3-1),或足資證明父母之一方或其他人
      有監護權之文件正本、影本各乙份(正本核驗後返還)。
(三)被授權人之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事項暨同意書正本(附件 4
      )。
(四)委託人為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之人、華僑或外國人或大陸人士,
      應檢附核驗之身分證件,分別為:
      1.未成年人者: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出示身分證正本及未成年人
        身分證正本或戶口名簿正本。
      2.受監護宣告之人者:監護人應出示身分證正本、受監護宣告之人
        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相關足資證明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文件正本。
      3.華僑或外國人或大陸人士者:申請人為華僑,本人應出示華僑身
        分證明書正本或駐外機構出具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申請人為外
        國人,本人應出示護照正本或外僑居留證正本;申請人為大陸人
        士,本人應出示大陸地區人民入出境許可證正本。
    委託人曾改姓、名或姓名者,應另檢附載明變更記事之戶口名簿或姓
    名更改紀錄證明書正本,供本公司核驗身分。
第 4 條
四、投信投顧事業指派至本公司之被授權人應出示身分證正本以供查驗;
    被授權人送交本公司之第三條所列文件,經本公司核驗無誤後即受理
    申請,並留存下列文件建檔備查:
(一)申請書正本(附件 1)及相關核驗文件影本。
(二)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之授權書及委託人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
      事項暨同意書影本(附件 2、附件 3);委託人為未成年子女而父
      母無法共同代理者,由另一方單獨代理之同意書影本(附件 3-1)
      ,或足資證明父母之一方或其他人有監護權之文件影本。
(三)被授權人之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事項暨同意書正本(附件 4
      )。
(四)委託人為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之人、華僑或外國人或大陸人士,
      應檢附核驗之身分證件,分別為:
      1.未成年人者: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出示身分證正本及未成年人
        身分證正本或戶口名簿正本。
      2.受監護宣告之人者:監護人應出示身分證正本、受監護宣告之人
        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相關足資證明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文件正本。
      3.華僑或外國人或大陸人士者:申請人為華僑,本人應出示華僑身
        分證明書正本或駐外機構出具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申請人為外
        國人,本人應出示護照正本或外僑居留證正本;申請人為大陸人
        士,本人應出示大陸地區人民入出境許可證正本。
(五)改姓、名或姓名之委託人依第三條第二項所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