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證券商設置標準 (民國 104 年 04 月 28 日)
第 23 條
證券商設置分支機構,應檢具左列書件向本會申請許可:
一、設立分支機構申請書 (格式如附件八) 。
二、公司章程或相當於公司章程之文件。
三、營業計劃書:載明分支機構業務經營之原則、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
    募、場地設備概況及未來三年之財務預測。
四、董事會 (理事會) 議事錄。
五、第十一條規定之內部控制制度 (含分支機構) 。
六、已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取得電腦連線之承諾文件。
七、其他經本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第 39 條
證券商或兼營證券業務之金融機構申請增加業務種類,應檢具左列書件向
本會申請許可:
一、公司章程或相當於公司章程之文件。
二、營業計劃書:載明增加業務種類經營之原則、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
    募、場地設備概況及未來三年之財務預測。
三、董事會 (理事會) 議事錄。
四、第十一條規定之內部控制制度 (含增加之業務種類) 。
五、已依第八條規定取得電腦連線之承諾文件。
六、其他經本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第 41-1 條
第三十八條至第四十條之規定,於證券商或兼營證券業務之金融機構申請
增加營業項目者準用之。但未涉及換發許可證照者,免準用第四十條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