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任程序」參考範例 (民國 104 年 01 月 28 日)
第 8 條
董事會應製備與應選出董事及監察人人數相同之選舉票,並加填其權數,
分發出席股東會之股東,選舉人之記名,得以在選舉票上所印出席證號碼
代之。
第 12 條
選舉票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無效:
一、不用董事會製備之選票者。
二、以空白之選票投入投票箱者。
三、字跡模糊無法辨認或經塗改者。
四、所填被選舉人如為股東身分者,其戶名、股東戶號與股東名簿不符者
    ;所填被選舉人如非股東身分者,其姓名、身分證明文件編號經核對
    不符者。
五、除填被選舉人之戶名 (姓名) 或股東戶號 (身分證明文件編號) 及分
    配選舉權數外,夾寫其他文字者。
六、所填被選舉人之姓名與其他股東相同而未填股東戶號或身分證明文件
    編號可資識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