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主機共置(Co-Location)服務管理辦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5 日)
第 4 條
本服務之申請者應與本公司簽訂主機共置(Co-Location)服務契約,並
於本公司「主機共置用戶服務系統」申請主機共置及其加值服務,且提供
下列資料,經本公司核予進駐通知後,始得進駐設備:
一、設備清單。
二、系統與網路連線架構示意圖。
三、防火牆管理規範。
申請使用者於本公司指定進駐日後六十日內未進駐設備者,除有正當理由
申請保留者外,本公司得解除契約並註銷其申請。
申請保留之期限,最多不得超過六十日,超過者由本公司註銷申請。
第 11 條
證券商同時經營自營及經紀業務者,經紀業務不得晚於自營業務使用主機
共置服務,但因自營業務履行報價責任時,不在此限。
第 18 條
證券商辦理經紀業務於使用本服務前,應依公平待客原則自訂使用規則且
納入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制度,並依使用規則公平對待投資人。
前項使用規則不得專為特定人之利益訂定,且應注意其合理性。
第 19 條
前條使用規則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明訂投資人可使用本服務之資格,前述資格得考量證券商營運規模、
    客戶結構及客戶貢獻度等因素。
二、將使用資格公告周知全體投資人,並留存紀錄。
三、至少每半年定期檢視一次符合使用資格的投資人名單,並留存紀錄。
四、對於符合使用資格的投資人皆應主動提供主機共置服務,但經投資人
    明確表示無使用意願者不在此限。其表示無使用意願之紀錄應保留備
    查。
第 20 條
證券商辦理經紀業務有違反前二條規定情事者,本公司得暫停服務,並通
知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得終止契約。
第 21 條
使用者進出本公司主機共置機房,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使用者之管理及維護人員進入主機共置機房,應事前申請並經本公司
    同意。
二、設備進出主機共置機房,應於「主機共置用戶服務系統」進行申請,
    並配合清點。
三、進出本公司機房之人員,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主機共置
    管理及維護人員授權表」中所列者為限,其他人員非經本公司同意,
    不得進入機房。
四、使用者之管理及維護人員進出主機共置機房,以到達其機櫃、設備必
    經之動線及公共區域為限。
五、配合定期盤點機櫃內主機與網路設備。
違反前項規定者,本公司得禁止其進入或要求立即離開主機共置機房。
第 22 條
使用者放置於主機共置機房之軟體、硬體設備應依建立證券商資通安全檢
查機制、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規定,具備完善之資訊安全防護措
施並落實執行。
違反前項規定者,本公司得暫停服務或終止契約。
第 23 條
使用者之管理及維護人員使用本服務項目,應遵守本公司作業手冊及其他
相關規定。
違反前項規定者,本公司得暫停服務或終止契約。
第 24 條
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其他相關法令或本公司有關規章、通函、公告等規定
。
第 25 條
本辦法經總經理核定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