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發行公司債經核准後,如發現其申請事項,有違反法令或虛偽情形時 ,證券管理機關得撤銷核准。 為前項撤銷核准時,未發行者,停止募集;已發行者,即時清償。其因此 所發生之損害,公司負責人對公司及應募人負連帶賠償責任。 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於本條第一項準用之。
公司公開發行新股經核准後,如發現其申請事項,有違反法令或虛偽情形 時,證券管理機關得撤銷其核准。 為前項撤銷核准時:未發行者,停止發行;已發行者,股份持有人,得於 撤銷時起,向公司依股票原定發行金額加算法定利息,請求返還;因此所 發生之損害,並得請求賠償。 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於本條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