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公司法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第 251 條
公司發行公司債經核准後,如發現其申請事項,有違反法令或虛偽情形時
,證券管理機關得撤銷核准。
為前項撤銷核准時,未發行者,停止募集;已發行者,即時清償。其因此
所發生之損害,公司負責人對公司及應募人負連帶賠償責任。
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於本條第一項準用之。
第 271 條
公司公開發行新股經核准後,如發現其申請事項,有違反法令或虛偽情形
時,證券管理機關得撤銷其核准。
為前項撤銷核准時:未發行者,停止發行;已發行者,股份持有人,得於
撤銷時起,向公司依股票原定發行金額加算法定利息,請求返還;因此所
發生之損害,並得請求賠償。
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於本條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