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民國 107 年 02 月 12 日)
第 19 條
融資融券關係存續期間,如遇天然災害或其他非常事故,致證券市場全部
停止交易或停止某種證券之買賣,而未定恢復期限者,證券金融事業應通
知融資人或融券人於約定期間內依下列方式清結融資融券關係:
一、融資買進者,以現金償還,取回融資買進之證券。
二、融券賣出者,以現券償還,取回融券賣出之價款及保證金。但未能以
    現券償還者,得由證券金融事業向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
    請公開標購,標購費用由該融券人負擔。
第 54 條
有價證券借貸契約存續期間,如遇天然災害或其他非常事故,致證券市場
全部停止交易或停止某種證券之買賣,而未定恢復期限者,證券金融事業
應通知客戶於約定期間內,依下列方式清結有價證券借貸交易:
一、以現券償還。 
二、由證券金融事業向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辦理公開標購
    ,標購費用由該客戶負擔。
三、雙方協議以現金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