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 (民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第 30 條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於融資融券關係存續期間,如遇天然
災害或其他非常事故,致證券市場全部停止交易或停止某種證券之買賣,
而未定恢復期限者,證券商應通知其客戶於約定期間內,依下列方式清結
融資融券關係:
一、融資買進者,以現金償還,取回融資買進之證券。
二、融券賣出者,以現券償還,取回融券賣出之價款及保證金。但未能以
    現券償還者,得由證券商向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辦理
    公開標購,標購費用由該融券客戶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