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融資融券有價證券停止買賣或暫停交易後相關配合作業 (民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第 5 條
五、融券賣出者,未能依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第三十五條規定或依證券金融公司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相關規定,
    於發行公司停止過戶第六個營業日前,還券了結,致證券商或證券金
    融公司於次一營業日起進行處分時,倘適逢該有價證券有停止買賣或
    暫停交易之情事,證券商或證券金融公司得適用本公司辦理上市證券
    標購辦法第四章規定辦理標購。當辦理二次以上標購時,應分配予融
    券人之標購金額,按加權平均法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