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專案檢查與輔導辦法 (民國 103 年 11 月 04 日)
第 3 條
本公司發現證券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進行專案檢查:
一   (刪除)
二  依本公司證券商經營風險預警作業辦法評等欠佳者或連續發生虧損且
    淨值低於實收資本額五分之三者。
三  內部稽核作業評等欠佳,迭經輔導考核仍未見改善者。
四  違反法令或本公司章則情節重大,經主管機關或本公司迭次處分仍未
    見改善者。
五  自有資本適足比率連續三個月低於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六十六條規定者
    。
六  其他重大突發事故,或主管機關指示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