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可動用資金淨額之計算作業要點 (民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第 2 條
證券商可動用資金淨額依下列公式計算之:可動用資金淨額=流動資產-
流動負債+交割結算基金+營業保證金。
前項公式於外國證券商在臺分支機構,係依其在臺分支機構按月申報之月
計表各該科目餘額計算;於期貨商兼營證券業務者,係依其按月申報之證
券部門月計表各該科目餘額計算。
證券商因特殊事由如檢具國內銀行開立之保證書,於保證起始日之十個營
業日前提出申請,經本公司專案核准者,其可動用資金淨額得依下列規定
計算,不受第一、二項之限制:
一、本公司得依保證書所載不超過十個營業日(交割日)之保證期間為基
    準,自保證期間起始日前二個營業日起放寬至保證期滿前二個營業日
    止。
二、本公司得將保證書所列保證額度納入其可動用資金淨額。
第 3 條
證券商應於每月七日前,依前條計算公式及上月份月計表內容,以電子媒
體向本公司申報「可動用資金淨額計算表」(如附表)及有關證明文件憑
核。
新設證券商應依申請核發許可證照時送審之資產負債表內容填製前項計算
表,連同有關證明文件,於簽訂「供給使用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交易」
時送達本公司憑核。
證券商辦理現金增資時,得依辦理公司變更登記之經濟部或公司所在地登
記機關核准日之日計表內容填製第一項計算表,連同有關證明文件,送達
本公司憑核。
前三項計算表所載可動用資金淨額經本公司核對月計表、資產負債表或日
計表無誤後,分別於下列時間輸入本公司電腦檔案:
一、依第一項核算之淨額於每月十五日(逢休假日,則於前一營業日)收
    市後輸入並更新電腦檔案原載淨額。
二、依第二項核算之淨額於新設證券商開業前輸入。
三、依第三項核算之淨額於審核後輸入並更新電腦檔案原載淨額。
證券商每月十六日至次月十五日止之可動用資金淨額以本公司電腦檔案所
載淨額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