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認購(售)權證發行人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 (民國 109 年 05 月 27 日)
第 3 條
發行人有前條所定各款情事之一,或發現大眾傳播媒體報導前條所定各款
情事,或報導與事實有所不符者,應於事實發生或傳播媒體報導之日起次
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前,將訊息之發生原因、來源、內容及對該項訊息
之說明輸入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如因故無法輸入者,應
主動填具「重大訊息公開說明表 (一) 」 (附表一) 或「重大訊息公開說
明表 (二) 」 (附表二) 以傳真方式送交本公司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