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 (民國 113 年 07 月 17 日)
第 8 條
發行人於取得資格之認可後,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停止其發行認購
(售)權證,其已獲准發行而尚未發行者,應停止發行,並報主管機關備
查。但已發行之認購(售)權證,其效力不受影響:
一、未符合發行處理準則第三條第一項或第二項後段規定者。
二、未符合發行處理準則第五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三項第一款、
    第二款、第五款所訂財務條件之一者。另其最近期經會計師核閱之財
    務報告有未符合上開規定者,亦同。
三、因辦理權證業務有未符合發行處理準則第五條第二項第四款至第七款
    所訂情事之一者。另發行處理準則第五條第三項第五款所稱分支機構
    有未符合上開規定者,亦同。
四、有發行處理準則第七條第三款至第十款所訂情事之一者。
發行人於取得資格之認可後,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限制其一年內不
得申請發行認購(售)權證。其已獲准發行而尚未發行者,應停止發行,
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已發行之認購(售)權證,其效力不受影響:
一、依「證券商風險管理評鑑制度作業要點」規定經評鑑最近一年為第五
    等級或最近二年為第四等級者。
二、有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或本公司認購(售)權證流動量提供者作業要
    點等規定,且於最近一年內經本公司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
    賣中心(以下簡稱櫃檯買賣中心)處以違約金累計達新臺幣參拾萬元
    (含)以上或限制不得申請發行認購(售)權證達二次者。
三、當年度認購(售)權證流動量提供者報價系統發生異常情形,經本公
    司限制不得申請發行認購(售)權證且仍未改善者。
有關認購(售)權證流動量提供者報價系統異常之處理要點,由本公司另
訂之。
發行人有連續一年以上未發行認購(售)權證或依第一項規定停止發行認
購(售)權證達一年以上仍未改善之情事,本公司得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 9 條
發行人於取得主管機關認購(售)權證發行人資格認可後,向本公司申請
其擬發行之認購(售)權證上市時,應檢具認購(售)權證上市申請書(
附件),載明其應行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經本公
司審查同意其發行計畫後,即出具同意函,並函報主管機關備查。但本公
司仍得視申請人之財務業務狀況、標的之狀況,及已上市交易之同一或類
似標的認購(售)權證總額、到期日分布情形等具體情況,不予同意或限
制其上市數額或附加其他條件。
上市認購(售)權證流通在外發行單位,達實際發行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八
十(含)以上者,發行人得於事實發生日次一營業日起二個營業日內向本
公司申請增額發行認購(售)權證。但以距權證最後交易日前至少十個營
業日者為限。前述實際發行單位總數,係指權證初次發行單位總數加計歷
次增額發行單位並扣除累計註銷及履約等發行單位之數額。
發行人經本公司出具同意函,並函報主管機關備查後,得委託證券承銷商
辦理承銷或自行銷售,並交付公開銷售說明書予認購人。但增額發行之認
購(售)權證不適用之。
前項公開銷售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要點由本公司依發行處理準則第十三條
規定訂定之,並於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施行。
第 10 條
申請本公司同意上市之認購(售)權證,其標的為國內股票者,應排除創
新板上市股票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市值: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
二、最近三個月成交股數占已發行股份總額之比例達百分之二十以上,或
    最近三個月月平均成交股數達一億股以上。
三、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無虧損,或最近期雖有虧損但
    無累計虧損者。
申請本公司同意上市之認購(售)權證,其標的為臺灣存託憑證者應符合
下列各款規定:
一、上市單位:一億單位以上。
二、最近三個月成交單位數占上市單位之比例達百分之二十以上。
前二項符合規定之標的以本公司每季公告為準,但於公告期間如標的證券
發行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應檢送之財務報告有不符合第一項
第三款之情事者,本公司即公告取消該證券得為認購(售)權證之標的。
申請本公司同意上市之認購(售)權證,其標的為國內股票,而該股票發
行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有虧損者,應於發行計畫及
公開銷售說明書中說明以該標的證券發行權證之原因。
申請本公司同意上市之認購(售)權證,其標的為國內受益憑證或指數者
,以經本公司公告之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
基金、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或指數為限。
申請本公司同意上市之認購(售)權證,其標的為外國證券或指數者,應
符合發行處理準則第八條第三款規定,且不得包括國內外機構編製之臺股
指數及其相關金融商品,但如該指數係由本公司或櫃檯買賣中心與國外機
構合作編製非以臺股為主要成分股之指數,不在此限。標的為外國股票者
,標的證券發行公司之市值不得低於五億美元(含),且最近三個月成交
股數占已發行股份總額之比例達百分之二十以上,或最近三個月月平均成
交股數達一億股以上;標的為外國存託憑證者,其最近三個月成交單位數
占上市單位之比例達百分之二十以上。
申請本公司同意上市之認購(售)權證,其標的為期貨者,以在臺灣期貨
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交易之非股票期貨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