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及證券交易輔助人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營業處所場地及設備標準」 (民國 108 年 05 月 21 日)
第 3 條
三、證券商經營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應設置營業處所,其範圍包括
    辦理受託買賣證券之營業櫃檯、多功能服務櫃檯、專門受理非當面委
    託買賣有價證券之交易室及其他辦公處所或場地等。
    前項營業處所應有明顯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