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公告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作業程序及具體認定標準 (民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第 2 條
二、非屬櫃檯買賣管理股票、興櫃股票之上櫃普通股股票合於下列各款規
    定,本中心即公告該股票得為融資融券交易。
(一)上櫃買賣滿六個月。
(二)每股淨值在票面以上。屬第一上櫃公司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
      幣十元者,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決算無累積虧損。
(三)公司設立登記屆滿三年以上。發行公司屬上市、上櫃公司之分割受
      讓公司者,得依被分割公司財務資料所顯示被分割部門之成立時間
      起算;屬投資控股公司或金融控股公司者,得依其營運主體之設立
      時間起算。
(四)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但屬第一上櫃公司無面額或每股
      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淨值達新臺幣六億元以上。
(五)獲利能力:
      1.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決算無累積虧損,且其個別或合併財務報表之
        營業利益及稅前淨利占年度決算實收資本額比率達百分之三以上
        。
      2.第一上櫃公司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其合併財務
        報表之營業利益及稅前淨利占年度決算淨值比率達百分之三以上
        。
(六)無下列情事之一者:
      1.股價波動過度劇烈者。
      2.股權過度集中者。
      3.成交量過度異常者。
    本點所稱之淨值,係指資產負債表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
    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自櫃檯買賣開始日起,由本中心公告得為
    融資融券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