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公司法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第 147 條
發起人所得受之報酬或特別利益及公司所負擔之設立費用有冒濫者,創立
會均得裁減之,用以抵作股款之財產,如估價過高者,創立會得減少其所
給股數或責令補足。
第 148 條
未認足之第一次發行股份,及已認而未繳股款者,應由發起人連帶認繳;
其已認而經撤回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