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所造具之各項表冊與監察人之報告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十日前, 備置於本公司,股東得隨時查閱,並得偕同其所委託之律師或會計師查閱 。
董事會應將其所造具之各項表冊,提出於股東常會請求承認,經股東常會 承認後,董事會應將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決議,分發各股東 。 前項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決議之分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 得以公告方式為之。 第一項表冊及決議,公司債權人得要求給予、抄錄或複製。 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第一項規定不為分發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 元以下罰鍰。
各項表冊經股東會決議承認後,視為公司已解除董事及監察人之責任。但 董事或監察人有不法行為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