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公司法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第 178 條
股東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
入表決,並不得代理他股東行使其表決權。
第 180 條
股東會之決議,對無表決權股東之股份數,不算入已發行股份之總數。
股東會之決議,對依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不得行使表決權之股份數,不算
入已出席股東之表決權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