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公司法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第 156-4 條
公司設立後,為改善財務結構或回復正常營運,而參與政府專案核定之紓
困方案時,得發行新股轉讓於政府,作為接受政府財務上協助之對價;其
發行程序不受本法有關發行新股規定之限制,其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
定之。
前項紓困方案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者,應由專案核定之主管機關會同受紓
困之公司,向立法院報告其自救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