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公司法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第 73 條
公司決議合併時,應即編造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
公司為合併之決議後,應即向各債權人分別通知及公告,並指定三十日以
上期限,聲明債權人得於期限內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