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 (民國 115 年 04 月 09 日)
第 2 條
二、財富管理業務係指證券商透過業務人員,依據客戶需求,提供下列服
    務:
(一)資產配置或財務規劃等顧問諮詢或金融商品銷售服務。
(二)以信託方式為客戶進行財務規劃、執行或辦理資產配置。
第 8 條
八、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依據所提供之各商品及服務有關法令規
    範,訂定下列經營政策與作業程序,並報經董事會(外國證券商在臺
    分支機構可由總公司授權人員)核可後辦理:
(一)經營政策:其內容至少應包括本項業務之目標與策略、市場定位與
      客戶區隔、商品與服務項目及組織架構與責任分工等。
(二)作業程序: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項目:
      1.財富管理業務人員之人事管理辦法。
      2.瞭解客戶(Know Your Customers) 評估作業程序。
      3.監視不尋常或可疑交易之作業程序。
      4.客戶資料運用、保密及客戶意見反映處理程序。
      5.業務推廣及客戶帳戶風險管理作業程序。
      6.防範內線交易及利益衝突之機制。
      7.內部控制與內部稽核制度及風險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