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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名稱:
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
(民國 115 年 04 月 09 日)
第 2 條
二、財富管理業務係指證券商透過業務人員,依據客戶需求,提供下列服 務: (一)資產配置或財務規劃等顧問諮詢或金融商品銷售服務。 (二)以信託方式為客戶進行財務規劃、執行或辦理資產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