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證券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操作辦法 (民國 104 年 03 月 31 日)
第 9 條
證券商接受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之款項,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證券商受託買賣集中交易市場或櫃檯買賣市場有價證券應給付客戶之
    結餘款項。
二、證券商因認購(售)權證履約應給付客戶之款項。
三、證券商因與客戶從事債券買賣或附條件交易而應給付客戶之結餘款項
    。
四、證券商因與客戶從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
    融商品交易業務規則所定金融商品交易而應給付客戶之結餘款項。
五、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及其複委託業務而應給付客戶之結餘款
    項。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者。
證券商應依與客戶就前項客戶款項來源種類、額度之部分或全部之約定,
將該等款項種類陸續產生之餘額撥轉納入本項業務。
證券商檢視前項與客戶約定款項種類之客戶買賣交割情形後,應於該等餘
額款項撥入當日,即撥轉至證券商於銀行開立之現金管理專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