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民國 103 年 05 月 29 日)
第 3 條
證券交易輔助人係接受證券商之委任,從事下列業務: 
一、招攬證券投資人從事證券交易。 
二、代理證券商接受證券投資人開戶。 
三、接受證券投資人證券交易之委託書並交付證券商執行。 
四、代理證券商通知證券投資人辦理交割事宜。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有關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