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閱第二上市公司財務報告作業程序 (民國 107 年 04 月 27 日)
第 4 條
第二上市公司財務報告及我國會計師複核報告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
司得洽第二上市公司予以說明。經本公司分析認為說明顯不合理或有重大
異常時,得請第二上市公司委託原上市地簽證會計師就本公司所詢事項表
示意見或進行專案查核並製作報告,但第二上市公司如有正當事由者,經
本公司同意後,得委託其他會計師辦理前開事項。
一、未依規公告及書面申報財務報告。
二、原上市地簽證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以外之查核報告或無保留結論以
    外之核閱報告。
三、我國複核會計師出具非標準式報告或調節前後之財務報表有重大差異
    者。
四、財務業務狀況有重大變動者。
五、主管機關或本公司基於其他原因認為有必要者。
第二上市公司應依本公司所訂期限將前項意見內容或專案查核報告及相關
資料檢送本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