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 (民國 106 年 08 月 11 日)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關係人,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公開收購人為自然人者,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二、公開收購人為公司者,指符合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之關係企業及依
    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所定之關係人或實質關係人者。          
前項關係人持有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包括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
第 22 條
公開收購人應於第十九條所定之公開收購期間屆滿之日將應賣結果明細資
料書面提供被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受託機構,公開收購人公開收購
取得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有不符合不動產證券化處理辦法第八條
之規定者,受託機構應於次日內通知公開收購人,以利其確認應賣數量。
公開收購人應於前項所定之公開收購期間屆滿之日起二日內,向本會申報
並公告下列事項:
一、公開收購人之姓名或名稱及住所或所在地。
二、被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名稱。
三、公開收購期間。
四、以應賣數量達到預定收購數量為收購條件者,其條件是否達成。
五、應賣數量、實際成交數量。
六、支付收購對價之時間、方法及地點。
七、成交之受益證券之交割時間、方法及地點。
公開收購人應於依前項規定公告之當日,分別通知應賣人有關應賣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