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者,應向本會申報並公告後始得為之。 對同一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競爭公開收購者,應於原公開收購期間屆 滿之日五個營業日以前向本會辦理公開收購之申報並公告。
公開收購之期間不得少於二十日,多於五十日。 有第七條第二項之情事或有其他正當理由者,原公開收購人得向本會申報 並公告延長收購期間。但延長期間合計不得超過五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