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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名稱:
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
(民國 106 年 08 月 11 日)
第 19 條
公開收購之期間不得少於二十日,多於五十日。 有第七條第二項之情事或有其他正當理由者,原公開收購人得向本會申報 並公告延長收購期間。但延長期間合計不得超過五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