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證券商受託辦理定期定額買賣有價證券作業辦法 (民國 107 年 08 月 06 日)
第 3 條
證券商辦理定期定額業務得以經紀業務或財富管理業務二種方式為之。
證券商辦理前項業務得以定期定額綜合交易帳戶申報買進及調節分配。
證券商辦理第一項業務及調節專戶之分配及賣出,均應留存分配及交易紀
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