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指數投資證券上市審查準則 (民國 111 年 01 月 24 日)
第 18 條
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應進行避險並訂定風險管理措施,於初次發行指
數投資證券上市買賣前,向本公司申報避險專戶。
證券商就所發行指數投資證券之交易,不得有影響市場價格公平性及損及
投資人權益之情事,並應訂定及執行有效之內部控制制度。
第 19 條
證券商對其發行之指數投資證券自行擔任流動量提供者,且同時擔任指數
股票型基金之流動量提供者時,應建立內部資訊隔離機制,以防範利益衝
突,不得有影響市場價格公平性及損及投資人權益之情事,並應訂定及執
行有效之內部控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