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股票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辦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第 8 條
薪資報酬委員會應至少每年召開二次,並於薪資報酬委員會組織規程中訂
明之。
薪資報酬委員會之召集,應載明召集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委員會成員。但
有緊急情事者,不在此限。
已依本法規定設置獨立董事者,薪資報酬委員會至少應有獨立董事一人參
與,並由全體成員推舉獨立董事擔任召集人及會議主席,無獨立董事者,
由全體成員互推一人擔任召集人及會議主席;召集人請假或因故不能召集
會議,由其指定委員會之其他獨立董事代理之;委員會無其他獨立董事時
,由召集人指定委員會之其他成員代理之;該召集人未指定代理人者,由
委員會之其他成員推舉一人代理之。
薪資報酬委員會得請董事、公司相關部門經理人員、內部稽核人員、會計
師、法律顧問或其他人員列席會議並提供相關必要之資訊。但討論及表決
時應離席。
第 9-1 條
薪資報酬委員會對於會議討論其成員之薪資報酬事項,應於當次會議說明
,如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該成員不得加入討論及表決,且討論及表決
時應予迴避,並不得代理其他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行使其表決權。
第 10 條
薪資報酬委員會之議事,應作成議事錄,議事錄應詳實記載下列事項:
一、會議屆次及時間地點。
二、主席之姓名。
三、成員出席狀況,包括出席、請假及缺席者之姓名與人數。
四、列席者之姓名及職稱。
五、紀錄之姓名。
六、報告事項。
七、討論事項:各議案之決議方法與結果、依前條規定涉及自身薪資報酬
    事項之成員姓名及其薪資報酬內容、迴避情形、成員之反對或保留意
    見。
八、臨時動議:提案人姓名、議案之決議方法與結果、成員、專家及其他
    人員發言摘要、依前條規定涉及自身薪資報酬事項之成員姓名及其薪
    資報酬內容、迴避情形、成員之反對或保留意見。
九、其他應記載事項。
薪資報酬委員會之議決事項,如成員有反對或保留意見且有紀錄或書面聲
明者,除應於議事錄載明外,並應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於主管機
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薪資報酬委員會簽到簿為議事錄之一部分。
議事錄須由會議主席及記錄人員簽名或蓋章,於會後二十日內分送委員會
成員,並應呈報董事會及列入公司重要檔案,且應保存五年。
前項保存期限未屆滿前,發生關於薪資報酬委員會相關事項之訴訟時,應
保存至訴訟終止為止。
第一項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以視訊會議召開薪資報酬委員會者,其視訊影音資料為議事錄之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