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Securities Borrowing and Lending Rul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8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1.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第 14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
  日起實施。
2.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第 33、33-2、55-2、55-5、59 條條文,
  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實施。
3.一百十三年七月十八日修正第 52、53 條條文;增訂第 52-1、53-1 條
  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實施。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證券借貸
第 52 條
出借之有價證券,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保管帳戶所載之集中交易市場上市
有價證券為限。該有價證券所有人如欲出借時,應填具出借委託書,委由
其往來證券商或其保管機構,將有關資料鍵入有價證券借貸電腦系統辦理
出借申報,並得於未完成出借前,隨時更改申報內容或取消申報。
前項出借委託書內容應包含出借之有價證券名稱、數量及出借費率,其格
式由本公司訂定之。
前項數量,以一交易單位為申報出借單位者,稱交割需求借券,以一股為
申報出借單位者,稱零股交割需求借券。出借費率以不超過該種有價證券
收盤價格百分之七為限。
出借之有價證券遇除權除息時,借券證券商應依本公司計算該有價證券之
權息價值,以現金補償出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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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2-1 條
交割需求借券之出借對象,以申請借券數量為一交易單位或其整倍數者為
限;零股交割需求借券之出借對象,以申請借券數量不足一交易單位者為
限。
第 53 條
交割需求借券,按出借人所訂出借費率,由低而高依序取借,如相同費率
之出借數量超過所需數量,以隨機方式取借。
零股交割需求借券,按出借人所訂出借費率,由低而高依序取借,如相同
費率之出借數量超過所需數量,按出借數量多至少者依序取借,如出借費
率及數量均相同,以隨機方式取借。
同種有價證券所生之借券費用,由該有價證券全體借券證券商,按借券數
量比率分攤。
相關資訊
第 53-1 條
出借人之往來證券商轉付零股出借收入之銀行匯費,由借券證券商負擔。
前項費用依借券證券商之借入筆數,每筆以新臺幣三十元計算,由本公司
按出借帳戶數,依比率分配予出借人之各往來證券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