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央登錄公債買賣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for the Trading of Book-Entry Central Government Bonds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01 月 12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買賣 > 其他有價證券
第 21 條
有應付央債者,未依第十九條規定時間完成央債交割,應按該公債前一營
業日收盤價百分之一百二十之金額,以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即期支票或現金
提供擔保金,存入本公司指定帳戶,如無前一日收盤價格,採最近一日之
收盤價格。
有應付央債者,於上午十一時未完成央債交割,本公司得運用前項擔保金
於市場取得央債,代該證券商完成交割後,將剩餘擔保金退還該證券商。
有應付央債者,於上午十一時未完成央債交割,且未依第一項規定提供擔
保金,視為違背交割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