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費收費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the Collection of Securities Listing Application Review Fe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31 日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審查
第 2 條
本國發行公司、外國發行人初次申請有價證券上市及創新板上市公司、創
新板第一上市公司申請改列為上市公司、第一上市公司者,應向本公司乙
次繳足上市審查費新台幣伍拾萬元整。經決議退件後提出申復者,應再向
本公司繳交申復審查費新台幣參拾萬元整。但股票已上市增資發行新股之
上市或其他有價證券之初次申請上市,得免繳審查費。
前項關於應繳交審查費之規定,對上市公司分割後,其分割受讓公司依本
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三條之二十一、第五十三條之二十二或第五十三條之
二十三規定申請上市者準用之。
相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