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就證券承銷商所提出評估報告或其他相關資料缺失處理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egulations for Handling Deficiencies in Evaluation Reports or Other Related Information Submitted by a Securities Underwriter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20 日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審查
第 10-1 條
經本公司依第九條規定處記缺點之證券承銷商,得於本公司發函之日次日
起二十日內,陳述申復理由,並檢具相關資料,向本公司提出申復。申復
理由應以原決議處記缺點理由是否有誤為限。
原處置部門受理申復案後,應就申復理由表示具體意見,並召開由上市業
務督導副總經理主持之經理部門會議重新審議,審議結果簽請本公司總經
理核定。
申復有理由者,依前條規定將前項審議結果函報主管機關備查及副知相關
單位;申復無理由或依相關資料認仍有其他維持原處置之情事者,應予退
回。
證券承銷商於申復程序進行中撤回申復者,視為未申復。
證券承銷商未依第一項所定期限提出申復、申復人資格不符、申復理由與
原處置無關聯、未依本公司所定期限補正闕漏之文件、資料或就同一處置
再行提出申復者,應不予受理。
原處置之執行,不因申復之提出而停止。
相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