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受託機構及特殊目的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Directions for Verification and Disclosure of Material Information of Trustee Institutions and Special Purpose Companies

修正日期: 民國 92 年 03 月 10 日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管理 > 資訊公開
第 4 條
本公司發現或經投資人檢具佐證資料以傳真方式 (附表一) 向本公司查詢
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有依第二條規定未發布之重大訊息,本公司認為
有必要時得填具「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重大訊息公開說明表 (一) 」
 (附表二) 載明訊息來源、內容,以傳真及電話方式詢問該受託機構或特
殊目的公司發言人或代理發言人,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應依本公司規
定期限內就該項查詢內容之相關說明輸入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申報系統
。                                                              
前項所稱本公司規定期限內,係指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若於該營業日
上午十二時三十分前接獲本公司傳真及電話詢問時,應於收盤前將該項說
明輸入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申報系統;若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於該
營業日上午十二時三十分後接獲本公司傳真及電話詢問,應於「當日」下
午五時前將該項說明輸入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申報系統              
第一項投資人書面查詢資料,應填具真實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及
聯絡電話,本公司得以原件或其摘要於正常營業時間內向受託機構或特殊
目的公司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