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名  稱:

認購(售)權證發行人評等辦法 

Rules Governing Rating of Issuers of Call (Put) Warrants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審查
交易市場 > 買賣 > 認購(售)權證
第 6 條
依據前條評等結果,經列為 A  級及 B  級之發行人除有第七條所列情事
外,得於次一季享有下列獎勵:
一、A 級發行人之發行額度,除依其風險管理評鑑等級所適用合格自有資
    本淨額百分比外,另增加其合格自有資本淨額百分之三十之額度;B
    級發行人則另增加其合格自有資本淨額百分之二十之額度。
二、A 級發行人發行以國內股票及臺灣存託憑證為標的之權證時,其標的
    發行額度除依證券交易所認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第十一條第三
    款或櫃檯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認購(售)權證審查準則第十一條
    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限額外,每家發行人另增加權證發行單位所表彰
    之認購(售)標的證券股數占標的證券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扣除
    該款規定股份或存託憑證已上市(櫃)單位之百分之一之額度。
三、A 級發行人除得依證券交易所及櫃檯中心每季公告之標的證券申請發
    行權證外,另得就證券交易所依認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第十條
    第一項規定改以上市證券市值新臺幣七十億元,及櫃檯中心依證券商
    營業處所買賣認購(售)權證審查準則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改以上櫃證
    券市值新臺幣三十億元等標準篩選後所增加之標的證券申請發行權證
    ,有關增加之標的證券以證券交易所及櫃檯中心每季公告為準。
四、A 級發行人每檔權證減收五千元上市(櫃)費,B 級發行人每檔權證
    減收二千元上市(櫃)費。
依據前條評等結果,經列為 D  級或 E  級之發行人,於次一季調降其合
格自有資本淨額百分之二十或百分之四十之發行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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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證券交易所於每一季之最後營業日依第五條規定評等為 A  級及 B  級之
發行人,如該季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享有前條規定之獎勵:
一、依認購(售)權證流動量提供者報價系統異常處理要點規定,輸入發
    生報價系統異常次數累計達五點(含)以上。
二、違反證券交易所認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櫃檯中心證券商營業
    處所買賣認購(售)權證審查準則、證券交易所及櫃檯中心認購(售
    )權證流動量提供者作業要點等規定累計達二次(含)以上。
證券交易所於每一季之最後營業日依第五條規定評等為 C  級、D 級或 E
級之發行人,如該季有前項所列情事之一者,分別於次一季調降其合格自
有資本淨額百分之十、百分之二十或百分之三十之發行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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