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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名  稱:

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風險預告書暨概括授權同意書 

Risk Disclosure Statement and General Authorization Agreement for Day Trades of Securit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16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買賣 > 證券交易

本風險預告書暨概括授權同意書係依據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作業辦法第
二條規定訂定之。
委託人從事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前,應充分瞭解下列事項:
一、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係指委託人與證券商約定就其同一受託買賣
    帳戶於同一營業日,對主管機關指定之上市(櫃)有價證券,委託現
    款買進與現券賣出同種類有價證券成交後,就相同數量部分相抵之普
    通交割買賣,按買賣沖銷後差價辦理款項交割。
二、得為當日沖銷交易之上市(櫃)有價證券,經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簡稱證券交易所)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
    心(以下簡稱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依相關章則公告變更交易方法、處
    置有價證券者,不得為當日沖銷交易標的。
三、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以普通交易收盤前之買賣間及普通交易收盤前
    之買賣與盤後定價交易間之反向沖銷者為限。
四、零股、鉅額買賣、依證券交易所營業細則第七十四條之交易及依證券
    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三十二條之一
    規定於證券商營業處所採議價方式及依第三十九條規定之交易,不適
    用當日沖銷交易。
五、委託人現券賣出有價證券,委託數量超過保管劃撥帳戶餘額與當日現
    款買進成交數量之總和,若無法反向現款買進沖銷時,除更改交易類
    別外,依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作業辦法第三章「應付當日沖銷券差
    借券作業」規定辦理,即證券經紀商向其他客戶借入證券後轉出借予
    委託人,或由他家證券經紀商向其客戶借入,轉出借予證券經紀商,
    再出借予委託人以辦理交割。
    證券經紀商若未能依前項規定出借有價證券予委託人,則須於現券賣
    出後次一營業日委請證券金融公司代理標借及議借。標借及議借程序
    取借之有價證券數量仍有不足時,就不足之數量依證券交易所有價證
    券借貸辦法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有價證券借貸辦法由證券交易所及證
    券櫃檯買賣中心為其辦理交割需求借券。
    另委託人現券賣出後次一營業日,須由證券經紀商強制買回以供還券
    。若次一營業日無法全數買回,須自次二營業日起持續全數買回為止
    。委託人依前述方式繼續借入未完成強制買回之有價證券數量。
六、得為當日沖銷交易之有價證券,遇發行公司停止過戶時,自停止過戶
    日開始前五個營業日起停止先賣出後買進當日沖銷交易及應付當日沖
    銷券差借券作業。但發行公司停止過戶之原因不影響行使股東權者,
    不在此限。
    前項營業日為交易日,但發行公司停止過戶開始日訂於農曆春節前最
    後交易日後之第二個交割日(含)至農曆春節後第二個交易日(含)
    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1.當停止過戶開始日訂於農曆春節前最後交易日後之第二個交割日時
      ,則最後交易日後之第一個交割日列入營業日計算。
    2.當停止過戶開始日訂於農曆春節假期或農曆春節後第一個交易日時
      ,則最後交易日後之二個交割日皆列入營業日計算。
    3.當停止過戶開始日訂於農曆春節後第一個交易日後之例假日與第二
      個交易日時,則最後交易日後之第一個交割日列入營業日計算。
七、委託人於從事當日沖銷交易前,應評估自身財務狀況、風險承受能力
    及投資經驗,並考量下列風險:
    1.投資風險:委託人若選擇價格波動性較高之有價證券從事當日沖銷
      交易,應衡量價格波動所帶來之投資風險。
    2.交易成本:委託人應瞭解交易次數頻繁所產生之相關交易成本。
    3.無法反向沖銷風險:
   (1)現款買進後未反向現券賣出:委託人應評估買入有價證券,若無
        法反向賣出沖銷時,屆期須另行具備足額價款辦理交割之風險。
   (2)現券賣出後未反向現款買進:委託人應評估現券賣出後未反向現
        款買進時,所發生之當日沖銷券差借券、標借或議借、交割需求
        借券等各項費用、強制買回還券之價格差額及其他費用,均由委
        託人負擔。
八、證券經紀商得視情形向委託人預收足額或一定成數之款券。預收款券
    之作業方式準用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預收款券作業應行注意事項。
九、證券經紀商應於每日收盤後,就委託人當日沖銷交易後之損益,評估
    增減其單日買賣額度或當日沖銷額度。
十、證券經紀商對其委託人前月份當日沖銷交易累計虧損達其單日買賣額
    度或當日沖銷額度二分之一時,應暫停其從事當日沖銷交易。除專業
    機構投資人外,證券經紀商於委託人提供適當財力證明後,重新評估
    其單日買賣額度或當日沖銷額度。

風險預告書之預告事項僅為列舉性質,對所有從事當日沖銷交易之風險及
影響市場行情之因素無法一一詳述,委託人除需於交易前對本風險預告書
詳細研讀外,對其他可能影響之因素亦需有所了解,並確實作好財務規劃
與風險評估,以免因貿然從事當日沖銷交易而遭受難以承受之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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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委託人)業於從事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前詳讀本風險預告書,並
經________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指派專人____解說,已明瞭並承諾自行承擔
當日沖銷交易之風險,特此聲明。
本人同意________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對本人於當日同一帳戶委託現款買進
與現券賣出同種類有價證券成交後,就相同數量部分,得逕行辦理相抵交
割,本人無須逐筆申請。本人如不欲沖銷,應於成交日收盤前為不予相抵
交割之聲明。
本人現券賣出之委託數量超過保管劃撥帳戶餘額與當日現款買進成交數量
總和,如未能反向現款買進沖銷,同意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於現券賣出後次
一營業日起,透過其總公司「應付當日沖銷券差專戶」強制買回有價證券
以供應付現股當日沖銷借券、標借及議借或交割需求借券之還券,對於強
制買回有價證券之價格及時間,不得提出異議。

此致
________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證券商解說人員簽章:________________
委託人簽章: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
身分證字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__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傳真機: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本風險預告書暨概括授權同意書一式二份,一份由證券商留存備查,一
  份交由委託人存執)

資料來源:臺灣證券交易所 法規分享知識庫 twse-regulation.twse.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