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稱: |
Regulations Governing Performance Bonds for Securities Borrowing and Lending by Securities Firms and Securities Finance Enterpris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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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6 年 03 月 28 日 |
主題分類: |
交易市場 > 證券借貸 |
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以現金繳存履約保證金者,應依「繳存履約保證金 虛擬帳號匯款作業說明一覽表」(附表一)規定,以虛擬帳號形式自行匯 撥存入證券交易所指定之銀行帳戶,並經由證券商有價證券借貸系統申報 相關作業。 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以銀行保證繳存履約保證金者,應先行向銀行辦妥 保證手續後,向證券交易所申請,將保證書正本交付證券交易所,由證券 交易所輸入銀行名稱、保證金額及到期日後,始可作為辦理借入有價證券 之使用。 銀行保證書以新臺幣為貨幣,自到期日前三個營業日起即不得作為擔保, 多張銀行保證書到期日不同者,以最近之到期日為準。 第二項開立保證之銀行,不得為借貸交易人之關係企業或屬同一金融控股 公司,且信用評等等級應達下列標準之一,證券交易所並得視保證銀行風 險狀況拒絕接受: 一、取得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長期發行人信用評等 twA 級以上。 二、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國內長期評等 A(twn ) 級以上。 三、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長期信用評等 A 級以上。 四、Standard & Poor's Corp. 長期信用評等 A- 級以上。 五、Fitch Inc. 長期信用評等 A 級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