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 法規分享知識庫

修正條文

名  稱:

證券商及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借貸履約保證金管理辦法 

Regulations Governing Performance Bonds for Securities Borrowing and Lending by Securities Firms and Securities Finance Enterprises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28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證券借貸

第 3 條
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以現金繳存履約保證金者,應依「繳存履約保證金
虛擬帳號匯款作業說明一覽表」(附表一)規定,以虛擬帳號形式自行匯
撥存入證券交易所指定之銀行帳戶,並經由證券商有價證券借貸系統申報
相關作業。
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以銀行保證繳存履約保證金者,應先行向銀行辦妥
保證手續後,向證券交易所申請,將保證書正本交付證券交易所,由證券
交易所輸入銀行名稱、保證金額及到期日後,始可作為辦理借入有價證券
之使用。
銀行保證書以新臺幣為貨幣,自到期日前三個營業日起即不得作為擔保,
多張銀行保證書到期日不同者,以最近之到期日為準。
第二項開立保證之銀行,不得為借貸交易人之關係企業或屬同一金融控股
公司,且信用評等等級應達下列標準之一,證券交易所並得視保證銀行風
險狀況拒絕接受:
一、取得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長期發行人信用評等 twA  級以上。
二、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國內長期評等 A(twn )
    級以上。
三、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長期信用評等 A  級以上。
四、Standard & Poor's Corp. 長期信用評等 A- 級以上。
五、Fitch Inc.  長期信用評等 A  級以上。

資料來源:臺灣證券交易所 法規分享知識庫 twse-regulation.twse.com.tw